<6月29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狩猎、收购“三有”野生动物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韩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赵某、张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被告人段某犯非法狩猎罪,免于刑事处罚;五人的非法所得7万余元予以没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21万余元,并在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就其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赵某自年冬开始非法收购明知是他人猎捕或者他人收购的野生动物果子狸44只、野猪12头、猪獾子73只、麂子23只、蛇57条、草鹿3只、兔子和野鸡30余只,除部分自用外,剩余部分卖给某果子狸养殖场非法获利。
被告人张某甲自年开始非法收购明知是他人猎捕的野生动物猪獾26只,麂子2只,野猪6头,蛇57条交易给赵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并张网猎捕一只画眉鸟供自己养玩。
被告人张某乙自年入冬至年入冬以来,在自家山坡上用禁用工具下铁夹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野猪1头、猪獾17只、野兔12只,果子狸4只、麂子1只,同时还利用收购中药材的便利非法收购明知是他人猎捕的野生动物余只(头),其中果子狸40多只,猪獾30多只、麂子20只,野猪肉斤,野兔和野鸡30多只,草鹿3只并多次交易给赵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
被告人韩某用禁用工具下铁丝套方式猎捕野生动物野猪1头,交易给赵某非法获利余元。
被告人段某用禁用工具下铁丝套方式猎捕野生动物野猪2头,交易给赵某非法获利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段某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
涉案野猪、麂子、猪獾、果子狸、草兔等均为“三有”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同时对这案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乙、韩某、段某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赵某、张某甲、张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贩卖牟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乙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段某、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内乡法院田洋)
长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