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元一斤我以为是野鸡,原来是战斗鸡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养宠物了。有的人是因为寂寞,把宠物当成自己的老伴;有的人是喜欢小动物,把宠物当朋友;有的人是因为当下流行养宠物,看别人养,自己也跟风一起养;有的人是心里空虚,拿宠物当孩子养。无论出于哪种原因,养宠物的前提必须有强大的经济基础。我们都知道,不管哪种宠物,价格都昂贵,养的很精细,吃的比人还好,洗个澡还得八十块呢,是人的好几倍(宠物的生活优越的让我们这些凡人都羡慕,下辈子投胎做宠物吧)。有的人喜欢养宠物狗,有的人喜欢养宠物猪,有的人喜欢养宠物蝎子,有的人喜欢养宠物蜥蜴。对于养什么宠物,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他们做不到的。近日,洛阳的一位女士养了一只宠物鸡,这不是普通的鸡,而是一只战斗鸡,元一斤呢。只是这只鸡很不幸走丢了,成了两位大妈的盘中餐,这位女士瞬间崩溃。据介绍,4月26日上午10时许,李女士来到派出所,神情焦急,情绪激动,称自己养的一只鸡不见了,想让警察帮忙找找。经过一番细问,民警了解到,原来,李女士在城区经营一家小吃店。在今年3月5日,李女士购买了一只价值元的斗鸡作为自己心爱的宠物,一直饲放养在店中。4月25日晚上,李女士一家关门打烊时忘记将放养在店外的宠物鸡赶回店里便匆匆离去了。直到4月26日早上,李女士四处找不到宠物鸡的踪迹,便立即到派出所报警求助。民警通过调查发现,偷走这只战斗鸡的是两位大妈,当民警敲开大妈的家门时,发现厨房里有一只刚被褪了毛、准备下锅的鸡。李女士看到自己的宠物鸡已经被人拔了毛褪了皮,成了一只死鸡,一度情绪失控,好在在民警的劝说和安抚下逐渐恢复了平静。两位大妈表示,以为这就是一只野鸡,不知道这是一只战斗鸡,也不知道这只鸡这么贵!最后在警方的协调下,两位大妈赔偿了这位女士元钱,这位女士也原谅了两位大妈。网友热论:十里春风:赔太少了吧,一只鸡有三斤多重,应该赔元才对,应该还要赔偿主人的精神损失费!这两位大妈的行为也是不对的,这可是偷盗行为,应该对其进行控诉!滚烫的冰:的确是,这只鸡的价值可是在元,才赔,太少了,元已经达到盗窃罪的标准了,绝对是构成了偷盗罪,为什么不能按盗窃罪论处?仅仅只是让对方赔钱太便宜他们了!不知者无罪我想前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天价葡萄案,大家应该都还记得吧。3位农民工并没有判刑,只是进行了赔偿。原因很简单,大家都买过葡萄,你买过的最贵的葡萄的多少钱一斤?在超市里也就几十块吧。我想除了那些科研人员知道它的价值,我们这些普通人是无法预知它的实际价值的,在我们的观念里,它和超市里的葡萄没什么两样。如果按照天价葡萄的实际价值来定罪量刑,那无疑就是盗窃了;但如果按普通葡萄的价值来看,则远远够不上盗窃罪的标准。因为天价葡萄的实际价值已经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期,所以并没有按它的实际价值来定罪。3位农民工在偷葡萄的时候,以为偷的就是普通葡萄,并没有意识到它有这么高的价值。如果已经知道这些葡萄有这么高的科研价值,再去偷的话,那么百分百就是盗窃了。主观上他们有偷葡萄的故意,但却没有偷天价科研葡萄的故意,所以按普通葡萄的价值来定罪,就不构成盗窃,这就是不知者无罪吧。本案中也是这个道理,两位大妈以为那就是一只没有主人的野鸡,没有认识到那是一只价格昂贵的战斗鸡,主观上认识有误,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不构成盗窃罪。如果两位大妈,明知道那是一只价格昂贵的战斗鸡,还偷来吃,那就是盗窃。各位网友,看明白了吗?对此事你有什么看法,下方评论,一起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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